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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辦就學、就業、職訓、輔導、補助八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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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為因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施行後延長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辦受理期間有關就學、就業及職訓相關權益補救,針對相關輔導及補助時可能遭遇的問題與情況,特別提出以下八點說明:
 一、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何時生效施行?
 行政院業已核定自一○五年三月一日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有關分類分級之輔導對象與期限等),亦於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公告自一○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二、目前就學中,想申請就學獎補助及生活津貼,但申請期限三月三十一日已過,現在才核定施行日期,該如何補救?
 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一○五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其原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得申請就學獎補助或生活津貼,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致無法於上述期間內申請者。延長受理期間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已完成大專校院推廣教育進修,想申請進修補助,但現在才核定施行日期,已超過申請期限(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二個月內),該如何補救?
 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一○五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期間,其原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得申請大專校院進修補助,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致無法於上述期間內申請者。延長受理期間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已參加補習進修及完成國家考試,想申請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但現在才核定施行日期,已超過申請期限(報名進修補習並參加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該如何補救?
 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一○五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期間,其原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得申請國家考試進修補助,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致無法於上述期間內申請者。延長受理期間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輔導條例三條之一奉行政院於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核定實施,並追溯至一○五年三月一日生效,如在此期間輔導期滿,就業輔導權益,該如何補救?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媒合(含現場徵才)、創業輔導課程、職業適性評量、職涯諮詢服務、職涯講座及申請就業服務網會員等,輔導會就業輔導措施因施行日期公告在後,致無法於上述期間內申請者,延長受理期間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
 六、輔導條例三條之一奉行政院於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核定實施,並追溯至一○五年三月一日生效,有關職業訓練補救方式為何?
 補救期限自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至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並指「參訓資格」之補救;亦為法規追溯生效日期間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因輔導年限截止所生之權益損害,於補救期限內給予參訓資格之回復。
 七、補救期間「參訓資格」之權益為何?
 補救期間輔導會所開辦之職訓中心自辦、委外訓練及各地區榮民服務處所辦理之委外訓練,於前項所指發生損害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均具參訓資格,並得依個人意願報名後,按輔導會錄審規定審查錄訓。
 八、補救期間報名參訓並經錄取,惟訓練時間超過補救期限又該如何?
 參訓班隊經錄訓後,得接受完整訓期期滿,不受補救期限之限制。(點閱次數:1284)